寧夏回族自治區人社廳近日印發通知,針對患職業病職工工傷認定、傷殘津貼計發基數以及一至四級工傷職工“辦退補差”工作,在政策規定、制度銜接和業務經辦管理上作了進一步規范。對于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患職業病職工的工傷認定,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可直接做出工傷認定,并對同一種職業病不再依據病情發展的不同程度另行做出工傷認定。職工確診為職業病后,應以初次勞動能力鑒定或再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依據,以工傷職工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計發。申請復查勞動能力鑒定或再次勞動能力鑒定,并且年度內鑒定結論發生變化的,以復查勞動能力鑒定或再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依據,以最后一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下發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計發。一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如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后作為基本養老金的組成部分按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調整機制進行調整。上述規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