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兩份食品不合格報告,都是標簽不合格,想問下法律適用問題,具體違反了哪一條?
第一個:標簽配料表中沒有標明“苯甲酸”,但是檢測出苯甲酸來了,苯甲酸的含量是合格的。這種含有卻沒有標明的行為,違反了哪條?
第二個:方便米面食品,該食品標簽標示了方便米面食品中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當然山梨酸鉀也檢出來了。這個標簽不合格違反了哪一條?當然,第二個還有使用添加劑的問題,這個先不談,只談標簽問題。
上面的檢測依據國標都是GB7718-2011
希望有知道的能告知下?或者大家一塊探討下。
樓主補充:可能是我接觸食品不多,這里看回復,應該生產企業居多。站的地方不同,看問題的角度不同,先說下利益相關,我們是執法部門,我們是收到了檢驗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并將報告送達了被抽樣單位,通知告知了7個工日有提異議的機會。
對于不合格的報告,我們是要后處理的,一般就是立案調查,立案就得有違反的法律條款。除了第一樓違反了3.4這個比較和理外。我想咨詢的是這兩個標簽不合格是不是違法行為?如果是違法行為具體違反了什么條款?(處罰依據是食安法125條第一款第二項)
或者,有什么建議也可以多多交流。
【網友探討】
@yaoyufei123
7718-2011中的3.4 條款
@zdmnhx
應確定是否是帶入情況。。若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的帶入原則且在最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的,不需要標示, 至于帶入是否起工藝作用。。不是生產領域,對這個概念一直很模糊。
@seaven
這種情況也要考慮是否符合2760中的“帶入原則”,需要舉證說明
-添加劑是從原料中帶入,該添加劑的含量和使用范圍符合GB2760的要求
-添加劑在終產品中不起工藝作用,或者說遠未達到起工藝作用的水平
@孫巧麗
可以要求生產方提供相應的混料記錄,看在生產過程中是否添加了添加劑,如果添加了不寫,那么你知道怎么辦了,當然了,既然標簽上面沒有寫,我覺得企業肯定也不會在混料記錄里面添加這個了,但市面上確實有一些產品按照對應產品標準去檢測添加劑含量是不超標或者符合要求,這樣的話我的理解就是符合食品安全相關標準,另外就是添加劑超限量,肯定不行,看2760就知道了。
@laoshou
上面的檢測依據國標都是GB7718-2011?
這都能檢測出來苯甲酸”?
需要排除是否屬于本底值或原料帶入。
@seaven
第一份報告,可能涉嫌違反了真實性原則,即3.4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 以及食安法第七十一條 不得含有虛假內容。
但是,僅從檢出苯甲酸這一點就判斷它違反7718,是不充分的,因為苯甲酸可能從別的原料帶入。
第二份報告,應該不能靠7718來判定,應該是2760. 如果硬要從7718里面找的話,應該是
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以及食安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但是,基于2760的帶入原則,同樣也是有可能從原料帶入,并且需要在成品中標示出來(例如復合配料)
@英雄的湯
現在關鍵是違法行為性質怎么確定。
第一個有苯甲酸,但是沒有標,這個可以和71條靠。
第二個行為,其實是兩個行為,一個行為是你說的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這個。但是標簽呢?他標簽上也標識了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這個違反條款是哪個?是不是1樓說的GB7718的3.4?
@經滄海
不得添加有兩種,一種是絕對禁止添加,屬于非食用物質;另一種是相對禁止添加,即屬于食用物質,但添加對象及添加量有限定。山梨酸鉀屬于第二種,所以定性超范圍添加。
這個食品不得添加,其他食品可以添加,所以是超范圍添加,即使標簽上標明了添加。如果標簽上未標明,就是兩個違法行為,一是超范圍添加,二是標簽內容虛假。但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所以最終定性還是超范圍添加。
@經滄海
第一個是經營標簽內容虛假的食品,第二個是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youqibing
同意,第一個違反71,處罰125,第二個違反34,處罰124.
@seaven
前面跟你解釋過了,違不違法需要調查核實。
目前只能說,第一份報告,實驗室的判定理由不充分,第二份報告,超范圍添加壓根就不是7718管的事,判定依據有誤
@任性
第二個根本不違反7718,咋判定的不合格?
允不允許使用添加劑不是7718管的事情
第一個,檢出苯甲酸也不一定非要標出來啊,干嘛判不合格?
@英雄的湯
恩,我們是看當事人提不提異議或者要求附件了。我們沒有權利告訴檢驗室這個不充分,那個不合理,我們只需要他們給我們出具檢驗結論。
關于第二份報告,你看看我的截圖,他有三個不合格項。第一個是標簽項目,他的標準指標是“GB7718-2011,GB28050-2011"下最后結論的時候下的是標簽不符合GB7718這個。第二個第三個不合格項,下結論下的是不符合2760”檢驗報告結論語我沒有貼上。
@英雄的湯
討論了這么多,我來說說我的立案標準,然后再去找我們法規科商討,看看大家有異議嗎?(前提是建立在當事人放棄復檢及提出異議的權利)
第一個:違反條款食安法71條,屬虛假內容,處罰條款是食安法第125第1款第2項。
第二個:兩個違法事實,標簽不合格這個違法事實,違反GB7718 3.1 (引用GB2760),再轉到食安法67條第3款,處罰依據是食安法第125第1款第2項。
對于山梨酸及脫氫乙酸要求不得檢出而檢出了這個違法事實,就是違反食安法34第4項了,處罰依據就是124第一款第三項了。
125條(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這里說的是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第二個標簽的事雖然違反國標,最后還得回歸到67條第三款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謝謝大家的積極探討,平時執法的事干多了,行業不同,思維角度就不一樣,不過多多討論總歸是對的。現在食安法罰則都很重,肯定還是要慎重。至于帶入什么的我也不懂,能做大就是告知他們有異議就提,一定讓食品經營單位第一時間聯系上食品生產單位看看有沒有異議,畢竟生產的才是專業的,對自己的東西才清楚。
@捍衛舌尖
第一個:苯甲酸合格了,除了標簽外,其他理化指標合格嗎?如果僅僅是沒有標注苯甲酸,而其他的理化指標均合格的話,建議認定為標簽瑕疵,可以責令改正。
第二個:個人認為和標簽沒有任何關系,就是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問題。
@英雄的湯
第一個,就是標簽不合格,其他都合格。認定瑕疵肯定不可能的。
第二個,不少人覺得是一個違法行為,我是覺得是兩個違法行為,一個是標簽不合格,一個是超范圍添加。
我咨詢的目的,是看看同行或者專業人士有沒有辦理過或接觸過這樣的案子,怎么定法律適用。當然,罰則都很清楚了。主要是定性問題。
@goshawk67
大概看了幾頁,提點個看法:
1、關于第一個標簽不合格
先不討論檢驗報告結果的準確性或合理性,先談談立案調查,如果僅憑一份檢驗報告,而未發現其他違法行為或證據,無法行為完整的證據鏈,或相互佐證的材料,則整個行政處罰過程完全建立在一份報告上,如果報告出了問題,整個行政處罰過程就陷入被動局面。
PS:國家實施大規模食品監督抽檢后,行政機關的處罰太過依賴于檢測報告,或者說只看報告,不注重違法調查,報告只是個結果,提供個調查的方向,應更注重企業違法行為的調查和固定證據。
從專業的角度看,第一份報告判標簽不合格的依據并不充分,至于辦案機構是否有責任或義務對報告的真實性、合理性作出辨別,這個我不是法律專業人事,并不清楚,僅建議慎重考慮,最好能形成互相驗證的證據來鎖定違法實事。比如,在工廠實際調查時,發現企業確實有違規添加的行為,或者有相關添加劑的購買使用記錄等。
2、關于第二份報告
這份報告的重點不在標簽,而在于山梨酸項目,甚至可以說,該份報告判定標簽不合格,依據并不充分。主要的違法行為在于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經滄海
壇上多人解釋,第二個不涉及標簽,是超范圍添加問題,不知為何,樓主卻始終堅持標簽有問題,標簽怎么個有問題,樓主卻沒有任何理由依據標。樓主一方面來咨詢,一方面卻語氣堅定地堅持固有觀點。退一步說,第二個即使有標簽問題(比如標簽在其他方面存在著不合乎要求的標注),本案也讓步于超范圍添加。
比如銷售冒牌商品茅臺酒,既有商標法上的商標侵權,也有產品質量法上的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和食品生產許可證,但定性就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說不能放過任何一個違法行為嗎?這是兩上不同概念,重行為吸收輕行為。
@英雄的湯
第二個如果處罰,吸收原則的話,我也不是學法律的,能給個法律依據嗎?
@經滄海
在這方面的處理,參考刑法的想象競合。行為人以一個主觀故意實施一種犯罪行為,觸犯兩個以上罪名,擇一重罪處罰的情況。
你案例中第二個問題,我個人不太贊同構成了標簽違法,沒必要考慮吸收處罰問題。
@tlxspblcs
給你舉個例子吧:一企業無證生產,但標簽上標示了生產許可證號。這里存在兩個違法行為,一個是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給予處罰; 另一個是標簽上標示了虛假的證號,屬于違法行為,應給予處罰。
但事實上是,生產者為了實現無證生產,而為了不被發現,在標簽上標示了虛假的生產許可號,這個虛假標示生產許可證號是為掩蓋無證生產行為的,這個虛假標示證號是被無證生產行為牽連的,只對無證生產這一個違法行為處罰就行,但應從重處罰(記住是從重,不是加重)。
在本案中,若沒有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行為,在標簽 上標示了不應添加的食品添加劑,應按標簽虛假處罰。但本案中,標簽虛假行為是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牽連的,不應單獨處罰。
樓主在與法制人員商討時,必須將這個關系闡述清楚,法制人員一般是懂食品專業知識的,但他們對是否存在牽連關系清楚著呢,只要一提,他們立刻明白。
@liuna
樓主有沒有說是什么產品,有沒有說檢出量。我的確沒有看前面的對話。
如果是紅棗,有可能天然就含有苯甲酸,排除了帶入,你還得排除本底值,才能確認是添加。
@任性
7718-1994、2004,都表述為“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到7718-2011時,根據食安法修訂為“3.1 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而食品安全法原文規定如下:
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這里食安法強調的是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而不是“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是要求遵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當中關于標簽的相關規定內容。
所以7718在以前的“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到現在的“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的表述,相較于食安法,擴大了標準規定的內容,變成遵守相應標準了。
所以單看7718條文,超范圍使用添加劑違反2760的行為又寫在標簽上,就成了標簽違反7718的不合格。
而看食安法,在此案例上,根本不涉及到違反7718。
來源:食品論壇bbs.foodmat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