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案例】
某快遞公司由于行業特點,經常需要安排快遞員在雙休日加班投遞郵件,有時候甚至出現快遞員在雙休日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的情況。該公司想知道,對于超過8小時的工作時間,在計發加班費時,是否需要在支付200%雙休日加班費的基礎上再乘以150%的延時加班費呢?
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日延時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如果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加班費。
本案中,由于快遞員加班的時間是在雙休日,所以快遞公司依法應當首先安排快遞員補休,即如果快遞員雙休日當天工作了9個小時,就應當在其后的工作日中安排補休9小時。但是如果快遞員離職或者出現其他不能補休的情況,那么此時快遞公司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作為核算基數,按照200%的標準支付員工加班費。也就是說,如果員工雙休日工作了9小時,只需按照員工的小時工資標準乘以200%再乘以9小時,即為其員工的加班費數額。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70.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先按同等時間安排其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勞動節、國慶節)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