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進一步加大了穩企業穩崗位支持力度。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對2019年當年內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的參保企業,進一步提高返還標準;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地方財政補貼、省失業保險調劑金按規定調劑解決。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作用支持小微企業發展,鼓勵市、縣級政府通過增加注資、并購重組等方式發展由政府出資控股的融資擔保機構,省級財政按照其財政新增出資額的20%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財力補助;對擔保收費水平、業務范圍等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機構,財政部門按規定對其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擔保業務年度擔保平均余額的1‰給予單戶年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補貼;鼓勵各地建立小微企業融資擔保代償損失分擔機制,對融資擔保機構為行政區域內小微企業銀行融資提供擔保所發生的代償損失,按最高不超過代償額的10%予以風險補貼。
二是進一步拓展了創業帶動就業扶持政策。提高創業擔保貸款額度,對個人貸款由10萬提高到15萬元,小微企業由20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落實創業擔保貸款獎補政策,財政部門按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1%,獎勵創業擔保貸款經辦銀行、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等單位,引導其進一步提高服務創業就業的積極性;加強創業載體建設,政府投資或與社會共建的創業園區對入駐創業者要減免一定期限的費用,根據創業園區入駐實體數量、孵化效果和帶動就業成效給予一定獎補,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創業園區(孵化基地)的,提高獎補標準;擴大就業見習范圍,將就業見習補貼范圍由離校未就業大學生擴展至16—24歲失業青年,鼓勵各類用人單位提供見習崗位、錄用見習青年,對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就業見習基地的,適當提高就業見習補貼標準。
三是進一步強化了職業培訓促進就業作用。鼓勵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不足部分,從就業創業補助資金給予支持;支持各類教育培訓資源開展失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對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成員培訓期間,給予生活費補貼;將失業保險參保職工技術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領條件由參保3年放寬至1年。
四是進一步創新了困難群眾兜底幫扶舉措。實行失業登記常住地服務,失業人員可在常住地辦理失業登記,被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可在全省范圍內享受就業援助和有關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對生活困難且不符合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給予臨時生活補助;依法落實失業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及時足額發放保障待遇或給予臨時救助,千方百計幫助困難群眾解困脫困。
五是進一步壓實了促進就業各方責任。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實履行促進就業的主體責任,各市(州)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確保各項政策從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各司其責、齊抓共管,積極開展促進就業專項活動,切實抓好政策服務,及時向社會公布政策清單、申辦流程等,建立實名制管理服務信息系統,督促指導企業等各方履行社會責任,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