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引導勞動人事爭議先行調解制度。明確仲裁機構在受理勞動人事爭議前,通過向當事人出具調解通知書的方式,引導當事人到街鎮等基層調解組織先行調解,提高基層調解組織的爭議化解能力和社會公信力。
推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委托調解制度。明確仲裁機構對已受理的案件,在開庭審理前,可以通過將爭議案件委托調解組織、調解員或其他有助于調解成功的組織、人員對爭議先行調解,充分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化解勞動人事矛盾。
推行特邀調解制度。明確仲裁機構在案件審理時可以臨時邀請有利于達成調解協議的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協助仲裁委調解案件,充分體現了仲裁調解的靈活性、便捷性;仲裁機構還可以吸收具有調解職能的專業調解組織,作為特邀調解組織,吸收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調解并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調解員,作為特邀調解員,長期協助仲裁委調解案件,打造專業化調解服務品牌。
推行調解組織代收仲裁文書的便民措施。明確提出調解組織調解不成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就地申請仲裁,調解組織可代收仲裁申請材料,并于當日移交至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進一步提高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社會公共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