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單位人事咨詢:我公司一員工提出,其想把自己配偶的社保掛靠在我公司名下交納,相關費用由其自己承擔,這樣操作是否有法律風險?
律師解答
應當說,為非本單位員工代繳社保的情形,在實踐中不在少數。那么,這種做法可取嗎?我們來一一分析。
一、為非本單位員工代繳社保是否合法?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該法條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依法及時繳納社保,即為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繳納。沒有勞動關系的,當然不能作為單位職工對待并為其繳納社保。
有些地區已明確規定不得為非本單位員工代繳社保。如《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實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時全員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瞞報、漏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人數,或者以發放補貼、簽訂協議等形式拒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義務;(二)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獲取社會保險參保和繳費資格;……”
因此,為非本單位員工代繳社保是法律法規所禁止的。
二、為非本單位員工代繳社保可能引發的風險。
1、行政機關處罰的風險。通過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的前提必須具備真實的勞動關系,無勞動關系而參保的情況被查實后,可以取消參保資格,并將繳費退還。用人單位將非本單位員工視為本單位員工進行繳費申報的行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還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
2、騙取社保待遇的法律風險。之所以非本單位員工愿意自費在掛靠單位名下繳納社保,其目的無非是為了享受有關社保待遇,如工傷保險待遇、醫療保險待遇等。但這種以虛假勞動關系參保而建立的社保關系屬于無效,造成社;饟p失的,《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3、引發勞動爭議的風險。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掛靠者以社保繳納事實為依據,主張認定其與被掛靠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要求支付工資等勞動爭議的案例。這就是典型的沒事找事干,而且用人單位如果疏于證據管理和舉證抗辯,就可能陷入被動境地。
三、掛靠繳納協議是否有用?
那些代繳社保的企業一般會與掛靠人員簽訂掛靠繳納協議,在協議中寫明代繳社保的事實,以及明確代繳企業不承擔法律責任等等。但需要提示的是,即使簽訂了上述協議,也不能完全避免風險,可能還存在“騙取社保”法律風險以及掛靠者違約后提起訴訟的訴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