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楊某經朋友介紹,進入一個地下賭場參與賭球。剛開始他只是好奇,最后卻沉迷于此。在最近一次參與賭球時,他被公安機關抓獲。由于賭資不大,他并沒有受到刑事處罰,只是被處以行政處罰。但公司卻很快知道了此事,并與他解除了勞動合同。楊某認為,用人單位是因為他被行政處罰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在向一位律師進行簡單咨詢后,他了解到《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6款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他認為,自己并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的做法一定是違法的。抱著一定會勝訴的想法,他便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
但最終,仲裁委卻駁回了他的請求。原來,該公司提交了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過的規章制度。其中規定,職工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并因此被追究行政處罰以上法律責任的,均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適用的是《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即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仲裁委認為,公司規章制度合法有效,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