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如果你簽的合同違背了上述法律的規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我們舉出 以下幾個常見的例子,一起了解一下~
一、約定“工傷自理”
在勞動合同中有“工傷自理”、“工傷概不負責”、“傷殘由個人負責”等所謂生死合同條款,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屬于無效條款。
二、約定“不買社保”
社會保險屬國家強制性保險,即使雙方有關于不需購買社保的約定,也不能排除該法定義務,亦不能免除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約定必須加班
有些單位與員工約定“可隨時安排加班,員工不得拒絕”。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加班,應協商一致,勞動者若不同意加班是有權拒絕的。除非是存在《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存在的情形,勞動者才不得拒絕加班:(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約定不能懷孕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勞動合同約定“不得懷孕生育”的條款是對女職工生育權利的干涉和侵犯,違反了法律強制規定,所以是無效的。
五、約定自動續簽
“本勞動合同期滿后,若雙方沒有異議,則合同期限自動順延一年。”不少企業約定這樣的條款是為了減少實際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以便規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際上是行不通的,仲裁機關一般會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了一次勞動合同。
六、約定違約金
只有約定服務期或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約定辭職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為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依據,即使公司約定了賠償金數額,員工的單方辭職也無需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