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至現在,工作方式有了很大的變化,對于自己不知道的東西,往往喜歡追究個到底,才發現這其中的風險。
一、一定要發Offer嗎?那我怎么沒收到過??
答案是:不一定。可以根據單位情況決定發或者不發,建議根據崗位情況決定,一般重要職位為了表示重視、體現企業誠信可以選擇發,其他普通職位能不發就不發。
原因如下:
Offer不僅僅是一張紙的,而是單位向求職者發出的建立勞動關系的一種邀約,但Offer上的內容并不等同于勞動合同書的內容。其發生在建立勞動關系之前,故不受《勞動法》調整,而適用于民事相關的法律,我們可以在《合同法》中找到依據: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可見,單位發出的Offer不僅僅只是一種隆重的儀式,對單位也是有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那么,邀約在什么情況下生效呢?
一般單位在發出的Offer到達候選人后,候選人明確表示接受,簽字確定并回傳公司,并即表示雙方同意,邀約形成,Offer生效。
如果候選人不接受,則Offer無效,也就是說,Offer是否生效,決定權在候選人,而非單位。
邀約失效的條件,《合同法》規定如下: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用通俗的語言總結下《合同法》二十條,失效條件為這幾點:收到Offer明確被拒絕的通知;單位依法撤銷Offer的;到回復截止期限,候選人未給回復;候選人要對Offer的內容作出關鍵性的變更。
可見,邀約失效的條件,也是候選人占主動權,單位發出去的Offer再想反悔就會比較難,這其中還是有隱藏的風險的,如果候選人因我們的邀約而造成一些損失,并且能夠證明,那單位還會涉及到因違約造成的違約金。
以我上家單位為例,在確定候選人后領導即要去發Offer,但公司是入職后一個月內提交健康證,而此時已經和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書,如果因為員工身體健康有問題,公司向接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非常麻煩的,且不說接觸勞動合同,哪怕是取消錄用資格,也是比較難的,除非能夠明確證明該崗位對員工身體健康狀況有明確的要求(公司是屬于食品類型企業,候選人職位是:策劃),并將此作為錄用的條件之一,否則,很可能因為就業歧視……
二、如果領導要發Offer,怎么辦?
答案是:發
一般Offer中涉及到的內容有:確定錄用的意思表達、職位、薪資福利、入職時間、入職資料、限定回復時間等。一般在入職資料這項候選人容易出問題,其中以體檢報告居多(學歷、離職證明等材料無含糊點,是什么就是什么),企業在招聘時的錄用條件一般是:身體健康,無疾病。這個本身就是違反《就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的,話說法律對于殘疾人就業都有一定的保護,何況只是體檢有問題的勞動者的,故企業很難以此為由拒絕錄用,拒絕的前提是合法合規。
那么,對體檢報告要求嚴格的企業可以在發Offer讓候選人提供近期有效體檢報告,在此需注意,體檢單位的等級、水平(因為本人層遇到過同一個候選人在市級醫院體檢報告有小問題,為了入職換了一個鎮上的體檢中心,報告顯示正常)。
三、如果發了Offer可以撤回嗎?
答案是:在合法的條件下是可以撤回的,如下:
第十七條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四、重視拒絕錄用的溝通話術、技巧
如果公司真的是沒有特別合法合理的理由拒絕候選人,在與候選人溝通時一定要注重溝通的技巧及話術,很多問題都是在溝通中解決的,好的溝通更能夠讓對方愿意接受。畢竟真的因為Offer和公司打官司的候選人畢竟是少數,除非真的是給候選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