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案后,揚中市勞動監察大隊監察員前往該公司進行處理,經調查發現,馬某于2013年11月入職,2018年2月提出離職。入職時,馬某以個人情況特殊為由,強烈要求公司只需從2017年開始幫他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得知該情況后,監察員頓時心生疑惑,為什么馬某強烈要求分段繳納社會保險費呢?其中有何不為人知的隱情?
隨后,監察員與社保中心核定該名職工應補繳保險費數額時發現,馬某自2015年1月開始每月享受失業保險金待遇。這一重要線索的出現頓時解開了監察員心中的疑惑——原來馬某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騙取失業保險金。
得知這一線索后,監察員再次前往該公司了解情況,在相關事實的佐證下,公司負責人拿出了一件重要物證——馬某入職時寫下的說明。說明中馬某明確表示,只要求公司從2017年幫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此外,公司負責人還指出,當時入職時,公司為馬某申請辦理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由于其本人入職前已經在農村參加過醫療保險,而馬某又不愿放棄,所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沒有辦理成功。監察員在做好調查筆錄的同時,耐心地向公司解讀社會保險法相關法律規定。該公司負責人當即明確表示,愿意為馬某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當日,監察員再次問詢馬某,確認了馬某訴求主張,核定了要求補參保時段,并形成書面材料由馬某簽字確認。在與失業保險科查詢的失業保險金發放記錄比對中,完全證實了馬某向監察大隊提出要求公司補辦養老保險的時段與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段完全吻合。
2018年3月7日,馬某和用人單位相約一起到社保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監察大隊會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科工作人員再次問詢馬某,告知其涉嫌騙取失業保險金,并告知其相關法律依據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同時,要求馬某退還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馬某得知這一情況后情緒異常激動,表示自己會與單位協商處理此案,要求監察大隊不再處置。在得知補辦社會保險登記一案和騙取失業保險金一案分開立案查處,其在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領取的21888元失業保險金必須退回時,馬某氣急敗壞,堅決不退還已領取的失業金。
之所以出現該案的情況,監察員在后續的調查中發現,馬某在入職該公司前,曾在另一家企業工作。由于這家企業管理制度存在漏洞,馬某離崗后,仍為馬某繳納社會保險費至2014年底。馬某自認為隱瞞就業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于是有了之前的“精密計劃”。
該案至此,所有證據均表明,這是一起職工故意隱瞞再就業騙取失業保險金的典型案件。依據《社會保險法》第88條、《失業保險條例》第28條和《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第41條之規定,該職工在退回騙取的失業保險金的同時,將會面臨處以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目前,馬某已將違法領取的21888元失業保險金全數退還,其騙取失業保險金的行為因涉嫌違反刑法,揚中市人社局已將此案依法移交至公安機關,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懲罰。
近年來,少部分勞動者做起了“魚與熊掌兼得”的美夢,一邊不斷換崗再就業,一邊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而企業也安于享受節約用工成本的好處,但這樣的“如意算盤”真的劃算么?從上面的案例可以清楚發現,對于勞動者來說,騙取失業保險金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遠遠大于所得的利益,甚至還可能為自己招來牢獄之災;對用工企業而言,雖然在一段時間內可能會減少一定的用工成本,但從長遠來看卻是弊大于利。一方面,企業可能會面臨著今后為職工補辦社會保險的風險;另一方面,實際用工期間不為員工參保,會給企業用工埋下巨大隱患,產生的相關保險待遇將會全部轉嫁至企業自身。(江蘇省揚中市勞動監察大隊 任寒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