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說堅持“合法性原則”是做好招聘工作的基礎,那遵循匹配性原則就可以說是做好招聘工作的核心。對HR人員來說,匹配性原則體現的是專業水準。
1、“個人-工作”的匹配
主要考察兩個方面:一是應聘者的崗位勝任性。如是否具備所需的知識、能力、經驗等,避免招聘到不勝任的人;二是應聘者是否留得住。此時要權衡的是目標崗位的價值和發展前途,及其與應聘者能力素質、志向抱負之間的相容性。如果崗位的價值不大(比如門衛),而應聘者能力出眾(比如剛剛退役的優秀特種兵),那貿然錄用可能的結果只能有兩個:要么此人不來報到,要么到崗時間不長就走人。招的人不能干,或者難干的人在試用期就跳槽,應該說都是招聘主管的錯。
2、“個人-團隊”的匹配
主要考察應聘者與既有團隊成員的匹配性。諸如:性格上是否相容?知識、能力、經驗等是否互補(招聘太多相似的人,大家的才能利用率都會降低)?工作節奏是否融洽?等等。為了確保“個人-團隊”的匹配性,可以由HR人員初步篩選,再由用人部門最終決定錄用對象。
3、“個人-組織”的匹配
主要考察應聘者個人與組織文化、發展方向和發展目標等方面的匹配性。舉個例子:如果某位員工能力出眾,偏愛責權分明,喜歡獨立負責,而不喜歡事事請示匯報,非常厭惡“你推我讓”、“虛情假意”。那傳統大型國企的招聘官在做出錄用決策前,就應該反復推敲這樣一個問題——“以他這樣的風格習慣,能融入到本公司中來嗎?”
4、“個人-職業”的匹配
主要考察應聘者個人的性格、動機與所求職職業的匹配性。談到“個人-職業”的匹配性,就不得不提在職業生涯規劃領域具有舉足輕重地位的“職業錨”(career anchors)理論。該理論的產生,主要歸功于美國麻省理工大學斯隆商學院的著名企業文化專家、職業指導專家埃德加·施恩(Edgar H. Schein)。他所領導的研究小組,在對44名MBA志愿者進行了長達12年的職業生涯研究之后,最終提出了職業錨理論。
“錨”是使船只停泊定位用的重要器具,而“職業錨”則是人們在選擇職業時所圍繞的中心,是指一個人很難放棄的職業中的那種至關重要的東西或價值觀。研究表明,“職業錨”出于個人能力、動機和價值觀三方面的相互作用與整合,它并非與生俱來,而更多的是“自我意向的一個習得部分”,即從后天經驗和學習中獲得。
職業錨強是個人同工作環境相互作用的產物,用一句經典的話來說,就是“性格選擇職業,職業加深性格”。舉例來說:雖然猴子也會游泳,但一旦有機會,它還是更愿意在樹上待著。在此例中,“在樹上待著”就是猴子的“錨”。再舉個例子:一位生性喜歡冒險、追求成就、喜歡與不同人接觸的員工(姑且稱之為“張三”),也許文字功底不錯、辦公軟件熟練,非常勝任辦公室文員的工作(“人-崗”匹配),但他的職業錨在于“銷售”,讓他做辦公室文員,他遲早有一天會跳槽離開,去尋找自己的心中的“錨”(職業定位)。
當然,盡管職業錨具有很強的穩定性,但它還是會隨著情境的變化而慢慢發生改變。還以“張三”為例:年輕的時候,張三喜歡刺激、冒險、做銷售,等他慢慢變老的時候,就很有可能追求穩定、體面、離家近,此時他也許會非常愿意接受一個遠離銷售一線的市場部經理的職位。
“四個匹配”雖然看似“理論性很強,實戰性很差”,但如果你在招聘時常常主動這么想,然后慢慢去這么做,這些看似偏理論的東西也就慢慢內化于心、外化于行。然后,你就成為了一個看似不動聲色的招聘高手!
摘自:周施恩:《人力資源管理高級教程》,清華大學出版社,2017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