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消息:據《勞動報》報道,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每小時的加班工資,則以日加班工資除以8小時。
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加班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至于非全日制工作的加班費則是這樣計算:
綜合計時制,是將職工在一個計算周期內的工作時間相加,在法定工作小時內,不算加班,超過部分,算加班。
綜合計算工時有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來計算的。如果是以月來綜合計算職工工時的,那么,企業應該剔除10月節假日及公休日的休息時間,按實際出勤考核標準來計算,沒有超出綜合工時,可以不支付200%的加班工資,超出,則仍需支付200%的加班工資或給調休。
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一些無法按標準工時計算的職工的。一般而言,采用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平時與雙休日是沒有加班概念的,但法定節假日上班,仍應算加班,企業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
計件工資加班制,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