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一家勞動密集型的制造業,員工700人左右。今年,公司準備轉型,其中一個車間需要調走一批歲數較大的員工。現有3名資深老員工不同意調崗,經協商后他們同意辭職,但我們需要協助他們辦理失業金。所以離職證明開的是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現在他們反過來向公司索要補償,說不賠償就申請仲裁。
1、遇到類似的事情,不知道大家是怎么處理的?
2、有什么辦法能規避離職帶來的潛在風險?
【解析】
離職證明開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解除的,那么先看看法律文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此條規定,其實并沒有明確指向是企業的責任還是員工的責任。既然是協商一致,那就不存在異議,或者是一方強壓另一方的說法。
如果僅有此證據,不足以說明企業存在違法行為,員工申請仲裁并沒有任何勝算的把握。那么,此時公司應做好什么工作呢?
1.收集證據鏈,積極對應:
第一步,收集證據,行成證據鏈,證明公司在員工關系解除過程不存在威脅、壓迫、強行辭退的行為。而這份離職證明“協商一致”正好說明了雙方是友好的,理解、理性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
第二步,證明什么會有協商的過程?一是基于企業文化對員工的尊重與認同,二是對方為資源老員工,存在一份情感在里面。企業在發展的過程,部分老員工的能力跟不上新業務的需要也是能正常的,但企業為什么沒有強行辭退,而是“協商一致”?更加說明了企業對員工的關心與關懷。
第三步,證明公司多來的合法經營(當然是公司沒有勞資糾紛為前提),對員工的處理與關心。如果公司一直以來沒有違法的行為,什么會針對這三位老員工呢?至少說明這三位員工也是存在一定問題的。
第四步,通過與部門負責人溝通,評估三位員工在新業務中的能力,找出不足的地方。并找到其曾對他們進行能力提升培養,且仍達不到要求的證據。當然也要對其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能力分析,他們在工作的優點與不足這個時候要客觀的展示出來。基于他們的優點所以才會有“協調”的過程,基于他們的不足,因此也有過能力提升的培訓。
此四步證據的收集,對于僅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條法律,員工離職后去仲裁,企業是無所畏懼的。協商離職,員工已無申索權。
2.員工離職風險的規避相對更簡單,其一是應有員工自己簽名的離職申請書(表),第二是離職原因不寫“辭退”之類的字眼,主要常用詞為:員工個人(家庭)原因、協商一致等。其二是在離職證明上寫“應員工個人員工、協商一致離職,離職者時雙方已無任何經濟糾紛,且離職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對方申索某某”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