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該公司人事部江主管告訴記者,他們的確接到了黃先生的辭職要求,但黃先生只是給他們打了個電話,說“不想干了”,并沒有當面正式提交辭職信,辦理離職交接手續。“按照我們公司的內部規定,未干滿一個月是不給發工資的。”江主管表示,將向公司負責人匯報相關情況,與黃先生進一步協商解決。
隨后,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勞動部門。海口勞動監察支隊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按法律規定,試用期間,公司也應為員工發放一定的勞動報酬。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