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是某財政局職工。2018年10月26日晚,他以縣“財經隊”籃球隊員的身份,參加機關干部職工男子籃球賽時被絆倒,造成右腿受傷,隨后被送入醫院。請問劉某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解答:
劉某參加籃球賽,是由單位安排,代表單位參加比賽爭取榮譽,在此過程中不幸受傷是為了履行工作職責而受到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應予以認定為工傷。
咨詢:
2018年3月,蔣先生與某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
因個人原因,蔣先生在去年12月9日提前30日向公司書面遞交了辭職申請,可到了今年1月10日,蔣先生向公司要求了幾次,公司仍以業務忙、正缺人手為由不同意其離職。
蔣先生想咨詢,自己已提前30日書面申請辭職,公司能否以不批準來限制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解答:
正常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蔣先生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就可以了。
這種解除權是不附加條件的,蔣先生要離職,只要依法履行一個通知期即可,無需用人單位批準。
來源:人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