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公司因為業務調整,馮某所在的部門需要整體裁撤。公司便與包括部門經理張某在內的所有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大家都同意了。但在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上,馮某等幾名普通員工對公司有了意見。
原來,這個部門的員工都是在公司初創不久便加入的,工齡都超過13年。該公司卻出臺規定,稱為了“避免攀比”,向所有員工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工作年限的上限不超過13年。馮某等人提出異議,詢問為何不能按照自己的實際工齡計算。于是便有了開頭的那一幕。
經濟補償年限可以由公司“一視同仁”地限定嗎?馮某等人來到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希望問個明白。在這里,他們了解到,法律對于經濟補償年限計算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無權隨意減少。監察員告訴他們,《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但其中也有特殊情況,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隨后,監察員來到該公司進行調查。在審查了該公司提供的工資明細后,監察員告訴大家,張經理工資較高,超過了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公司可以只計算12年工作年限的經濟補償,公司給予他13個月的經濟補償,法律并不禁止。但是對于馮某等工資并沒有達到上述標準的普通員工來說,公司必須嚴格按照他們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不能設置上限。
最終,公司改正了錯誤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