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工傷保險?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也稱作“職業傷害”。“工傷”的概念是 1921年國際勞工大會上通過的公約中提出的,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事故傷害”。
1964年第48屆國際勞工大會又明確規定,“工傷補償應將職業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包括在內 ”。
因此, “工傷 ”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 “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
工傷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程序進行認定。
當然,在工作中,最好我們能夠預防和避免這些傷害的發生。
一旦發生這些情形,我們該怎么做呢?我們能得到幫助嗎?我們又有哪些相應的權益呢?
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工傷保險 ”? 18世紀工業革命,機器代替手工,伴隨工業化和現代化的發展,各類職業傷害事故開始逐年增多。頻繁發生的工傷事故不僅給勞動者個人和企業帶來直接損害,而且也對經濟社會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工傷事故發生后,如何合理補償勞動者因工傷亡的損失,有效化解勞資雙方矛盾,努力避免和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成為眾多國家在工業化過程中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為此,工傷保險制度應運而生。1884年,世界上第一部工傷保險法在德國誕生。經過 100多年的發展,世界大多國家都相繼進行了本國工傷保險的立法。
新中國建立以后,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保護勞動者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在一系列社會保障制度的創建過程中,相繼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我國工傷保險制度逐步建立與完善。
2003年4月27日,《工傷保險條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三七五號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正式頒布,自 2011年7月 1日開始實施,其中,對工傷保險做出了專章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工傷保險的法律地位。
2010年12月20日,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五八六號公布了《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進行了修訂。
至此,我國工傷保險法律體系基本形成。
總之,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或在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所遭受的意外傷害或者罹患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勞動者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勞動者及其供養親屬(遺屬)能夠從國家、社會得到的必要物質補償。
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所需、康復所需,也包括基本生活保障所需。
來源:人社部官方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