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對不符合《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條第(一)(二)(三)項規定之一的仲裁申請,如不屬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沒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申請人并非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的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對不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的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相關法律原文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下列爭議的仲裁: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ǘ⿲嵤┕珓諉T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ㄎ澹┸婈犖穆毴藛T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第三十條 仲裁委員會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的爭議范圍;
。ǘ┯忻鞔_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ㄈ┥暾埲耸桥c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四)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