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帶薪年休假需符合什么條件?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單位也應當保證職工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休假天數怎么算?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
年休假5天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
年休假10天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20年的
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什么情況不能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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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年休假應休未休,工資怎么算?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在與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