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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約定
在就業協議中,違約責任通過違約金條款來約定是否合法呢?錢明輝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是有名合同,受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約束。根據《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 等的規定,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金的約定只能包含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兩類,其他約定均屬無效約定。而根據前述,就業協議不是勞動合同,所以不適用此規定,而既然“三方協議”是民事合同,那就適用《合同法》規定,在就業協議中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至于違約金的上限,各個地方有不同的規定,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還可以互相約定違約金,從而平等維護各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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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的轉化
尚未畢業的大學生不符合勞動合同主體要求,只能通過簽訂就業協議來確定工作意向。《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在學生符合勞動者主體身份后,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就業協議約定條款,及時訂立勞動合同并辦理有關錄用手續。勞動合同訂立后,就業協議就自動終止了。當然,也不是說原來的協議條款都無效了。就業協議中的有關條款,包括合同期、服務期、試用期、福利待遇、工資等符合勞動法的內容,應當作為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轉化中要注意的是是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是不同的。如因畢業生就業協議發生糾紛,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能提請勞動爭議仲裁。如因勞動合同發生的糾紛,則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任何一方均可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如當事人就勞動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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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中學校方一般不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身份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的防護……以上八個條款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那么在就業協議中,由于就業協議對于勞動合同的指向性,一般也會涉及以上條款。
就業協議是一種帶有國家政府指導性質的協議,學校在中間起到了一個就業指導推薦和就業派遣作用。就業協議是學校編制就業方案、用人單位申請用人指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依據、也是勞動合同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情況下的有效補充。就業協議具有政府在大學生就業指導方面的特殊性質。在三方協議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責任和權利雙方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而學校只是作為一個見證單位,除非有特殊約定,一般不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