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該市跨行政區域的流動就業人員接續該市職工醫保后,在市外職工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軍人服現役年限、隨軍未就業的軍人配偶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可認定為重慶市職工醫保視同繳費年限。在該市外參加居民醫保的實際繳費年限可認定為該市城鄉居民醫保視同繳費年限,且可按12.5%的比例折算為職工醫保視同繳費年限。以上年限均不能重復計算。接續重慶市職工醫保的流動就業人員,累計繳費年限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中在重慶市實際繳費年限不低于10年,并在該市按月領取退休待遇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享受該市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
同時,該市外轉入的流動就業人員在辦理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時,應從原參保地中斷醫療保險繳費之月起3個月內在該市接續醫保關系。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應從勞動關系建立之月起接續醫保,3個月內接續并補清欠費的,可按規定支付其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3個月接續的,其中斷期間的醫療費用不予支付,個人賬戶按規定補劃,并從完清欠費的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以個人身份接續職工醫保的,3個月內接續并補清欠費的,可按規定支付其中斷期間發生的醫療費;超過3個月接續的,按重慶市個人身份參保人員中斷繳費的政策規定執行。在重慶市外參加居民醫保的流動人員轉移回市內接續職工醫保的,在按規定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滿12個月后,從第13個月起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市外參加居民醫保的流動人員回市內接續城鄉居民醫保的按該市城鄉居民新參保相關政策處理。
該市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進一步完善,切實保障了跨本市行政區域流動就業人員連續參保、接續關系及合法權益,更加有利于該市人才引進和勞動力回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