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在2007年初的時候受聘于某餐廳從事大廳服務員工作,雖然熊某沒有與該餐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某餐廳每月都將熊某的工資按時打到她的銀行卡中,該餐廳工資待遇方面也很不錯,熊某在這里工作的很開心。自2010年下半年,某餐廳因為經營不善,資金鏈相當的緊張,員工的工資經常性的推遲發放,熊某看見這種情況便辭職了。被拖欠的2010年11、12月份的工資合計4000元,餐廳的老板李某承諾一個月后打到熊某的銀行卡上,因為該餐廳的信用很好,所以熊某同意了。可一個月后,李某卻以各種原因不斷的推遲拒絕支付熊某的工資,加之熊某外出打工一時之間將這個事情忘記了,直到2014年7月份熊某才向勞動監察局投訴。經查處,某餐廳雖然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而熊某卻沒有在2年之內進行投訴,已經過法律所規定的期限,勞動監察保障機構將不再查處。
[評析]
勞動保障監察的查處具有時效問題。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辦、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即上述規定的2年期限,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忠告所有的勞動者,應該多學習《勞動法》等相關知識,勞動保障監察查處是具有時效的,勞動者發現勞動權益受到損害時,應該及時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千萬不要聽信用人單位的只言片語,姑息養奸的結果到頭了受到傷害的還是勞動者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