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條中除了為民企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的相關政策外,也對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下海”創業出臺鼓勵政策。公務員允許提前退休或辭職創業,對符合相關條件并依法辭去公職的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予以批準。 “事業編”創業政策更加靈活,離崗創業人員經批準,可保留3年人事關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技人員攜帶科技創新成果創辦民營企業的,6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在這期間,如果創業人員要求返回單位的,將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
對公務員:
對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公務員,本人申請提前退休進行創業的,經任免機關批準,可以提前退休進行創業。
對事業單位員工:
辭職“下海”創業,將獲得一次性相當于本人3年基本工資的補償金,另按本人實際工齡計算,每1年工齡,加發本人1個月基本工資的補償金。
(原標題:“事業編”下海創業 補3年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