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聲明下,目前創業團隊的組織形式為公司,基本沒有采用法定的合伙企業組織形式,合伙企業與公司的最大區別在于,公司股東是以認繳出資為限,就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然,合伙企業又有分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在此不具體展開。但由于大家都習慣稱合伙,所以,以后只要是Z律師的文章,合伙事業就是公司事業,股東就稱為合伙人,股東協議就稱為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具體到不同創業團隊的合伙人結構、不同行業和不同項目,條款不盡相同,今天,我們只聊一些我認為應該是標配的合伙協議條款。
合伙協議的重要性,可能大家一閃念之間都會認為很重要,但很多創業團隊在我介入輔導前都沒簽合伙協議,都認為埋頭苦干,把事情做成的才是最重要的。一般而言,能夠一起創業的,基本是好同學、老朋友、哥們,一般認為沒問題,沒有談不成的事情,但恰恰是基于這種錯誤的理念,導致很多糾紛的發生。人的心理都是趨利避害,在看不到利益的時候,什么都無所謂,但如果利益出現的時候,哈哈,什么都有所謂。
合伙協議,往高的說是創業團隊的憲法,用人話說就是合伙人之間的游戲規則。其價值,不僅僅是對合伙人之間彼此權利義務的保護和規范,更是對創業項目的保護。所以,創業團隊,一定要充分重視合伙協議。
現在我們來具體聊聊合伙協議的標配條款。
1合作背景
合伙背景很容易被忽略,但這恰恰是最基礎。闡述合作背景,是對合伙人之間據以合作的資源整合分析,是合伙人之間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對項目的貢獻的梳理過程。
2創業項目概述
創業項目是合伙事業的載體,開工之前,總得把要做什么事情,做成什么什么樣搞明白,包括項目類型、經營范圍、領域、定位、運營模式、項目推進計劃、發展愿景等。
3出資
出資方式。法律規定的出資方式包括資金,土地、廠房等不動產,汽車等各種動產,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知識產權權益。創業實踐中,有些人是以技術、特定勞務或特定資源出資。那么,這種出資形式可不可以?法律有明確規定勞務不能作為出資方式,我認為特定資源及未經評估的技術也是不可以的。但創業實踐中,確實需要怎么辦呢?那就得通過條款進行技術處理,進行合法化。
出資期限。出資期限包括資金到位,動產和不動產權利轉移,在創業團隊中,常見的轉移是知識產權權益轉移。出資方式及到位期限,得明確約定,確保合伙人的合作資源同步到位,保證創業項目的順利推進。
4股權比例
一般而言,出資比例就代表了股權比例。但實際上,我輔導的很多創業團隊不是這樣安排,因為出資很多情況下僅是考慮資金因素,沒有考慮到合伙人對項目的綜合貢獻因素和價值;且,在做股權結構時,都必須要考慮到股權激勵池、未來融資及引進新合伙人的股權代持。所以,在股權比例條款中,不能做常規約定,對于有代持情況的,應予以特別明確。
5分工
分工方面,應該不難,在合伙人之間決定共同創業的那一刻,應該都對彼此分工有明確的認識和界定,但還是要通過書面的方式固定下來,誰是CEO、CTO、COO,要確定下來。明確分工的重要性還在于直接關系合伙人在項目的職責,完美的合伙人團隊結構是背靠背,各自獨當一面,你做你的事,我干我的活,通過書面的方式確定下來,也是決策權限的依據。
6盈虧承擔
這是很重要的條款,其意義不言而喻。合伙創業不能只拿情懷說事,情懷不能當飯吃。所以呢,盈虧還是得說清楚,包括盈利怎么分享,虧損怎么承擔,其中的原則、規則和流程,應先小人后君子。
7薪資
創始合伙人一般都是沒有發薪資的,如果要薪資的話,可以借鑒Google等模式,創始人發象征性工資,每月1美刀。這個條款看是可有可無,但當如果創業項目IPO的時候,回首堅持拿象征性工資的艱辛歲月,也是一件很開心的事情。當然,對于需要拿薪資的合伙人,還是要做具體約定。
8財務
創業團隊的財務一般都是很不規范,沒有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此時,雖然沒有專業人員配備,但還是要規范資金保管、支出、記賬和監督。
9決策和表決
合伙人依法享有法定的股東權利,這點是毋庸置疑。但創業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其決策和表決權,必須不同,必須引入分歧表決規則。創業團隊需要核心,這個核心是CEO,是老大,是帶頭大哥,所以,在創業項目及團隊重大事項表決方面,應當賦予CEO及其重要甚至一票通過和否決權,但同時,要做老大,也必須有擔當,就其決策行為承擔責任;對于專業方面的問題,比如產品功能及定位,應當首先CTO負責合伙人的意見,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而CTO堅持的,這時,如CEO支持CTO意見的,則由CTO繼續執行,但CEO和CTO承擔連帶責任。
10股權成熟
關于股權成熟機制問題,很重要,Z律師在此前的文章《Z律師觀點:創業團隊的股權架構設計》一文中,已做概要闡述,所以,在此就不再贅述。
11股權稀釋
創業項目在融資時,肯定要稀釋股份,一般而言,創始人的股權都是按股權比例平等稀釋,但也有不作平等稀釋的情況,也有股份代持的特殊情況。因此,對于股權稀釋,應根據不同情況,作具體安排。
12創業項目保護
創業項目是合伙人的心血,是合伙人的心肝寶貝。但一般的合伙人協議,容易忽略對創業項目的保護問題。
創業團隊在創業過程中,很容易因為各種分歧,而導致合伙人分崩離析,部分合伙人退出,帶走創業積累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模式,另起爐灶。
為防止這種情況出現,我一般要求創業團隊在合伙協議中,必須有加入保密、競業限制、同業禁止、全身心投入和商業模式保護條款。商業模式保護條款比較少見,在美國,商業模式是受法律保護的,但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里面,并沒有包括商業模式。但法律未列入保護范圍,不意味著不可約定。所以,我一般要求加入商業模式保護條款,即對創業項目的商業模式進行明確約定,誰要是另起爐灶或泄密,就得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13股權轉讓、退伙和吸收入伙
為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性,一般禁止合伙人對外轉讓股份。
創業過程中,部分合伙人因各種原因退出,及因項目需要引進新的合伙人,都是很正常,但合伙人的退出及入伙必須要講好規則,否則,對項目的影響是非常大,甚至是致命的。這里,就必須對退伙的準許事由、退伙流程,吸收入伙條件、表決和流程,都必須進行詳盡的約定。
14清算
清算條款也很重要,創業項目固然想要成功,但也得考慮可能存在的失敗的情況,對創業失敗后合伙事業、財產的清算流程和規則進行約定,特別是對于創業過程中取得的知識產權成果的清算,尤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