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杜女士是某公司員工。杜女士2018年懷孕,到2019年4月共休了128天產假。
產假結束后,杜女士回到公司上班。
11月,杜女士申請休年假,公司認為她在2019年已休了128天產假,產后工作期間每天也有1小時的哺乳時間,不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
杜女士同意不休年假,但要求支付年休假期間相應的3倍工資,杜女士的要求被公司拒絕。
那么問題來了,杜女士休過產假以后,還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分 析
我們先看看年假的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時間在1年以上的,有權享受年休假。這里的“連續工作時間1年”包括三種情況:
1.本單位連續1年;
2.在其他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1年;
3.外單位與本單位連續相加滿1年。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6條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見:女職工休了產假后,仍然有權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依 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本期內容參考:北京工會法律援助、金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