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內(nèi)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ㄒ唬┯萌藛挝坏拿Q、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ǘ﹦趧诱叩男彰、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ㄈ﹦趧雍贤谙;
(四)工作內(nèi)容和工作地點;
。ㄎ澹┕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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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鐣kU;
。ò耍﹦趧颖Wo、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
。ň牛┓、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試用期有哪些規(guī)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注意!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nèi)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chǎn)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用人單位有權(quán)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