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清晰了相關的概念,也就明白是否需要簽訂勞動合同了。
一、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和受勞動保護。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相關特殊身份人員
1、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也可稱為法人的授權代表,這個代表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他不是固定的,而是取決于法人的授權,這個授權可以一事一授權,也可以是一攬子事項的授權。
法人代表是被授權處理法人的事情的,在這里,可以是公司內部的員工,也可以不是。因此,是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就要法人代表本人的身份。如果這個代表,本身是公司的員工或者代理的這個事情必須是以公司員工身份,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授權的事情,不一定需要員工的身份,就不要簽訂勞動合同。
2、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
《民法通則》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權利。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一切民事活動。
一個企業只能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但是,一個人可以承擔幾個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因此,會出現A擔任了B公司和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在B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因勞動合同的排他性,A在C公司不需要再簽訂勞動合同。
甚至,有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掛名,由企業另行授權法人代表行使管理權力。也有個別法定代表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但不在勞動年齡范圍內,也不滿足勞動關系的要求,無法簽訂勞動合同。
3、股東
股東是指對股份公司債務負有限或無限責任,并憑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紅利的個人或單位。
股東跟企業是股權關系,而且,還有可能不是自然人。因此,勞動關系在這里不適用,更談不上簽訂勞動合同了。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有的自然人股東,在企業里面有工作安排的,這種是雙重身份,符合勞動關系的,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
4、董事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東(大)會或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的具有實際權力和權威的管理公司事務的人員,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對內管理公司事務,對外代表公司進行經濟活動。
董事更多的是一種授權行為。在常見的管理中,因為涉及到企業的很多信息,一般都與企業會產生勞動關系。但是,也有例外,比如:超過勞動年齡的,在其它企業已經有勞動關系的,等等,這樣的情況,不適合簽訂勞動合同。
5、監事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執行情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
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從監事的構成看,如果是職工代表的,一定跟企業有勞動關系;如果是股東代表的,就比一定了,這樣的身份可以從第3點來理解。
綜述,與企業(法人)產生關系的,有很多角色,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就看是否符合勞動關系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