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該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試用期不成立,該份單獨的試用期合同就一份期限為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樣做有什么法律風險呢?
第一,試用期不成立,就不可以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來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比較低,有明確細致的錄用條件,告知勞動者,有證據證明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相反,要解除正常的勞動合同對規章制度和程序的要求很高,很多情況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操作不當,還有可能要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的兩倍)。
第二,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其實就是一份期限為試用期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后再簽訂一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總計就是簽訂了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到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就符合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了,這時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用人單位要消除誤區,不要與勞動者簽訂單獨的試用期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