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辦法》規定,工傷保險三項目錄內的藥品和診療項目無法滿足工傷職工急救、搶救需要的,可以使用三項目錄以外的藥品和診療項目,有關費用經經辦機構核定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同時,《辦法》將工傷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由每天20元提高到50元,由基金支付;明確轉外就醫院外等待住院期間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標準,為每日350元。明確用人單位在停工留薪期間工資福利待遇、護理費用的支付標準。
對職業病類工傷職工,《辦法》也從政策上予以特別保護,規定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可以選擇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或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該項規定有利于工傷職工結合自身病情,作出對其有利的選擇,防止職業病類工傷職工因傷致貧、因傷返貧,減少社會矛盾。”廈門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工傷保險與康復科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此外,境外工傷醫療費的處理也首次在《辦法》中予以明確:境外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換算成人民幣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據實支付,但支付最高限額為工傷職工醫療終結時本市上年度工傷職工人均工傷醫療費用的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