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7年3月2日,張某某進入某汽車4S店,從事基礎汽車護理工作。2017年6月中旬,張某某口頭提出離職,上班至2017年7月2日。后張某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某汽車4S店在庭審中對張某某的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工資標準均無異議。但辯稱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張某某是作為學徒在汽車4S店學習汽車基礎護理,學習期間學費六千元,因張某某學習完后繼續在汽車4S店上班,便沒有收取張某某的學費。汽車4S店認為張某某作為學徒,沒有必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張某某對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期間,作為學徒學習汽車基礎護理,沒有異議。
庭審調查
庭審調查顯示,2017年3月至6月,某汽車4S店每月通過微信及支付寶轉賬支付張某某工資。某汽車4S店辯稱,支付張某某的費用為生活費,并非工資。
仲裁請求
請求依法裁決汽車4S店支付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期間的二倍工資7470元。
爭議焦點
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期間,張某某作為學徒,用人單位是否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裁決結果
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張某某的部分仲裁請求,裁決用人單位支付張某某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5701元。
律師解析
張某某自2017年3月2日進入用人單位工作,雖然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雙方約定是學習階段,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款“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辯稱因張某某2017年3月2日至6月2日是學徒,汽車4S店沒有必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說法,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仲裁委員會對此不予采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根據上述法條,對于張某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17年4月2日至2017年7月2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由于用人單位已支付張某某正常工作期間的一倍的工資,用人單位應支付張某某另一倍的工資。對于張某某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4月1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仲裁請求,法律依據不足,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用工提醒
“學徒工”只是用人單位的說法,并無法律依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旦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用人單位將面臨支付二倍工資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