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章第五十條規(guī)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以轉(zhuǎn)移財產(chǎn)、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shù)額較大,經(jīng)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國務院《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jīng)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jīng)濟補償?shù)摹?/div>
《河北省農(nóng)民工權益保障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每月按時、足額向農(nóng)民工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