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訴訟文書送交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行為。
送達是人民法院單方實施的訴訟行為,對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有重大意義,送達的特點是:
第一,送達的主體是法院。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文書,不能稱其為送達。
第二,送達的對象是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法院之間相互遞送材料以及法院對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送材料,都不是送達。
第三,送達的內容是各種訴訟文書,如起訴狀副本、開庭通知書、判決書、裁定書等。
第四,送達必須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
執行送達任務,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履行送達義務的人,稱為送達人;接受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的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稱為受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交給受送達人的方法,稱為送達方式。
訴訟文書一經送達,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以在規定的期間內引起某種訴訟權利,履行某種訴訟義務。否則,就可能喪失進行該項訴訟行為的權利,或者要承擔法律規定的后果。例如,一審法院判決送達當事人后,當事人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后15天內提起上訴;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與生效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如不自動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申請執行。因此,規范送達行為和送達方式,對于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二、送達的方式
送達必須依法定方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的方式有以下六種。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是執行送達任務的司法警察或者書記員將應當送達的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日期即送達日期。訴訟文書以直接送達為原則,直接送達是最基本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以下情況都屬于直接送達:
1.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應當由本人簽收;本人不在的,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
2.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3.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
4.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必須注意,離婚訴訟的訴訟文書的送達有特殊性,如果受送達的一方當事人不在時,不宜交由對方當事人簽收。
(二) 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適用留置送達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等負責收件的人簽收或者蓋章,拒絕簽收或者蓋章的,適用留置送達。
2.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達人送達,也可以向其訴訟代理人送達。受送達人指定的訴訟代理人為代收人,法院向訴訟代理人送達時,適用留置送達。
3.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當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拒絕簽收的,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說明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調解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委托送達
委托送達,是指受訴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委托受送達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送達的方式。
委托送達一般是在受送達人不在受訴法院的轄區內,直接送達有困難時適用。接受委托的只能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需要委托送達時,應當出具委托函,將委托的事項和要求明確地告知受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送達回證。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將訴訟文書附送達回證交郵局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法。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方式簡便易行,但是,這種送達方式應當是在上述幾種送達方式不能實施的情況下,才能采用的。目前有些地方的法院比較普遍采用這一送達方式,在其采取郵寄送達不成時才改為直接送達。這種做法,是違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的。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在特定情況下,不宜或者不便直接送達時,法院將訴訟文書通過受送達人所在單位轉交的送達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轉交送達是在受送達人身份特殊的情況下適用的,具體包括: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在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將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的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無論受送達人是否知悉公告內容,經過法定的公告期限,即視為已經送達。
公告送達有如下要求:
1.公告送達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所適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2.公告的法定期限是60日。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3.公告的方式?梢允窃诜ㄔ旱墓鏅、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
4.公告的內容。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后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地點、時間以及逾期不出庭的后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的主要內容,屬于一審判決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采用公告送達的,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和經過,并將情況附卷備查。
三、送達回證
送達回證,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證明完成送達行為的書面憑證。其內容包括:實施送達的法院,受送達人的姓名、職務、住所或者居住地,應當送達文書的名稱和案件編號;送達方式;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見證人簽名、蓋章、簽收日期等。
送達回證是檢查人民法院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標志,是送達人完成送達任務的憑證,不僅能夠證明人民法院是否履行了法定的職責,完成了送達任務,還是受送達人接受或者拒絕簽收送達文書的證明,能夠證明當事人是否耽誤了訴訟期間,是衡量一切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是否有效的依據。因此,不應當忽視送達回證在送達中的作用。
民事訴訟法規定,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它是計算期間的主要根據。
人民法院向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訴訟文書,無論采取何種送達方式,都應當有送達回證,讓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以便附卷存查。接受委托代為完成或者代為轉交訴訟文書的單位,應當依法將送達回證及時寄回送達的人民法院。但是,在公告送達中,因為公告期間屆滿的日期即是送達日期,所以無需送達回證。
四、企業如何送達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根據《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對于無法找到職工本人的,可以參照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號)文件規定的幾種送達方式處理,即: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對于無法找到職工本人的,可以參照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5]179號)文件規定的幾種送達方式處理,即: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