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簡稱“行為能力”,指民事主體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自然人行為能力分三種情況: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法人的行為能力由法人的機關或代表行使。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未成年勞動者分兩個年齡段:一是未滿16周歲的,被稱為童工;二是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稱為未成年工。除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外,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招用童工;對于未成年工,可以依法使用,國家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8周歲以上,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未成年勞動者分兩個年齡段:一是未滿16周歲的,被稱為童工;二是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稱為未成年工。除文藝、體育單位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滿16周歲的專業文藝工作者、運動員外,其他任何單位都不得招用童工;對于未成年工,可以依法使用,國家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