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某納稅人在同一納稅年度,從A、B兩國取得應稅收入。其中:在A國一公司任職,取得工資、薪金收入60000元(平均每月5000元),因提供一項專利技術使用權,一次取得特許權使用費收入30000元,該兩項收入在A國繳納個人所得稅5200元;因在B國出版著作,獲得稿酬收入(版稅)15000元,并在B國繳納該項收入的個人所得稅1720元。其抵扣計算方法如下:
1、A國所納個人所得稅的抵減
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納稅:
。1)年工薪所得應納稅額=[(60000/12月-4000)*10%-25]*12月=900(元)
(2)特許權使用費應納稅額=30000*(1-20%)*20%=4800(元)
根據計算結果,該納稅人從A國取得所得的抵減限額為5700元(900+4800)。其在A國已繳納的稅款5200元,低于抵減限額,可以全額抵扣,并需在中國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500元(5700-5200)。
2、B國所納個人所得稅的抵減
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納稅:
稿酬所得應納稅款=15000*(1-20%)*20%*(1-30%)=1680元
根據計算結果,該納稅人從B國取得所得的抵減限額為1680元,其在B國已繳納稅款1720元,超出抵減限額40元(1720-1680),不能在本年度扣減,但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的該國減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