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對于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它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即“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個人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基金在計稅時應予以扣除。個人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受雇的,對個人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現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