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不成任務,就要接受穿四角褲上街裸跑、吃生苦瓜、扮乞丐蹲在路邊乞討等懲罰,甚至被剃成光頭。為激勵業務員多帶客人到俱樂部參觀,佛山一家健身俱樂部使出上述“撒手锏”激勵員工。日前,筆者就親眼看到了七八個人只穿內褲在鬧市“裸奔”。
職場建立在契約基礎上,勞動合同規定了員工應該做的和不應該做的事情,同時也約定企業的行為。因此,一些日常的生活場合可以做的事和說的話,在職場上就是禁忌,一旦這樣做,就可能侵犯了員工的尊嚴,甚至可能構成犯罪。
企業有自主經營權,似乎企業懲罰的行為天經地義,但我國《勞動合同法》第56條、第80條、第96條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勞動或者侮辱、體罰勞動者的,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處以15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法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時下,可以說員工權利被隨意侵犯踐踏的現象十分普遍,比如企業“另類懲罰”愈演愈烈:罰當街自罵“我是死豬我怕誰”,開水澆頭,下跪爬行,掌摑自己,暴走樓梯……還聲稱什么“弘揚企業文化”“為了升華員工、鍛煉員工,讓員工在內心上獲得更大的能量”。
員工沒有完成業績,并不是說員工就沒有努力。沒有達到預定的業績,有多方面的因素,與大的市場行情、員工本身的能力有關系,也與公司的相關制度、社會認同度有關系,所以不能把沒有達到業績的員工的原因僅僅歸于員工個人,企業不從根本上想辦法,僅僅靠侮辱、體罰員工來達到目的。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尊嚴和底線,為了業績,該企業肆意踐踏員工尊嚴,挑戰他們忍耐底線;在面對不景氣的市場時,不去積極尋求解決方案,而是拿員工“殺雞嚇猴”。試問,在這樣一個沒有尊嚴和道德感的集體里,如何能讓人安心工作?而這個集體又拿什么來挽留人才?
歌德說:“不管是關心人還是懲罰人都要把人當人看。”打著企業文化的旗號,做著冒犯尊嚴的行為,是根本不把員工當人看而是當作機器人待。人的尊嚴是一種絕對價值,尊重人格尊嚴沒有例外,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具有完全相等同的尊嚴,無質、量等差之分。誰都有人格尊嚴,應當受到社會和他人最起碼的尊重。在企業中,每個人的工作性質不同、崗位不同、職務不同,但人格是平等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誰敢肆意踐踏員工的人格尊嚴,我們就必須拿起法律武器敢于向一切肆意踐踏員工尊嚴的懲罰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