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還有這事兒?用人單位一遍遍求著新員工簽合同,新員工卻死活不簽!難道單位給簽合同、給繳保險有什么不好嗎?昨天,記者從沙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了解到,日前,他們就處理了這樣一個案子,這位新員工不簽合同其實是醉甕之意不在酒。
據沙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監察人員介紹,日前,勞動者張林(化名)前來投訴,他于2011年6月至今年2月在沙區一所學校工作,但學校始終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要求該單位賠償其雙倍工資10315元。根據《勞動合同法》,張林的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規定。
這個看似簡單的案子,背后的故事還真挺復雜,搞得用人單位負責人直喊委屈。該校多次催張林簽訂勞動合同的會議記錄以及一份書面通知,證明了在張林就職期間,該學校確曾多次要求與張林簽合同,可他一直沒有提交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把簽合同的事一拖再拖。沒辦法,在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該校還是對張林進行了錄用備案和就業登記,并一直給他繳納社保。
監察人員告訴記者,學校所提供的種種材料證明,用人單位并非故意不簽勞動合同,那么張林為什么要告學校不給他簽合同呢?這時,他們又了解到一個新情況。張林的前一份工作,是在高新區的一家超市。離職時,他也是以超市不與他簽勞動合同為由,將超市告到高新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因為超市提供不出證據證明是張林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最后賠了他近萬元的雙倍工資。
被投訴的學校負責人懷疑張林是職場“碰瓷”,蓄意所為。而沙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經詳細調查,認為用人單位并不存在惡意和過錯,導致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確系勞動者個人原因所致,故投訴不予受理。
“勞動者不愿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張林并非個例。”監察人員告訴記者,《勞動合同法》施行三年多以來,確實存在少數勞動者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幾個月之后辭職,再來勞動部門投訴用人單位,并根據法律的規定成功獲得雙倍工資賠償。“被‘碰瓷’的多為一些法律意識較弱、人力資源管理不完善的中小企業。”監察人員向記者介紹:“一些小企業主以為不跟員工簽勞動合同或是晚簽幾個月可以省下不少用人成本,但殊不知很容易給職場‘碰瓷’者留下鉆空子的機會。”
記者了解到,新《勞動合同法》第82條關于用人單位拒簽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賠付雙倍工資的規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二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應歸咎于用人單位。如果是勞動者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有證據的,可以不必支付雙倍工資。
沙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提醒用人單位,為避免被“碰瓷”,企業首先應完善招聘的宣傳資料,將基本用工條件落實到協議書上。同時要如實填寫招工信息,不給居心不良者制造“應聘陷阱”的機會。最重要的是在決定錄用前,一定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詳細標注用工條件、工資待遇等,對以各種理由拒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甚至主動提出以書面形式保證未簽勞動合同的后果由個人承擔者,不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