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韓先生受貿易公司張先生的指派前往其朋友的公司臨時工作三天,雙方的勞動合同并未終止,為此韓先生仍與貿易公司保持勞動關系,而工傷保險是基于勞動關系而存在的。因此,韓先生受的工傷,應當由貿易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如果雙方就發生工傷事宜事先有約定,那么貿易公司有權按約定要求張先生朋友的公司給予補償。當然,事后兩家公司也可就工傷賠付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韓先生借調期間發生的工傷,依法應由貿易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第43條第3款: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唐學基 浙江省桐廬縣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