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一家醫療用品公司上班,公司為其在緊鄰廠區的周邊安排了宿舍。某日上午,王某從宿舍前往廠區生產車間上班時,在宿舍樓梯拐角處不慎摔傷右腳。
公司認為王某的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于是向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為其申請工傷認定,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卻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公司不服,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結果
當地人民政府維持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決定書。
解析
公司認為,宿舍屬于公司統一安排,同時宿舍區域緊靠廠區生產車間,相距較近,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從公司安排的宿舍前往廠區車間上班途中摔傷腳的,應屬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為,“工作場所”既包括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和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也包括職工在工作時間內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但宿舍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休息的場所,不屬于勞動者工作的合理區域。因此,王某在宿舍區域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