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朋友公司有一個小伙子為了找工作,冒用他人身份證入職,實際年齡只有15歲,由于是小公司,用人比較急,所以在招聘的時候也沒檢查出來。結果悲劇了,11月份的時候由于操作不當,在安裝配件設備的時候導致受傷,經醫院診斷,鑒定結果為9級傷殘,住院治療了23天,住院期間醫療費已全部由公司支付。現在小伙子出院來找朋友公司索賠。但朋友覺得,他是因為弄虛作假進工廠上班才出了事,工傷保險也因身份不符無法理賠。
現在雙方僵持不下,朋友向我求助,但我在工傷這塊不專業,請大家支招,冒用他人身份證打工受傷,算不算工傷?
首先,我們先來捋一捋,做個情境回顧,按照甲乙丙的順序(甲是勞動者,乙是借證的人,丙是單位):
1、 甲向乙借了只雞放在了丙的窩里寄養生蛋,結果蛋在丙的雞窩里不小心碎了;2、 蛋碎了,甲覺得丙有責任賠償,丙也支付了甲部分的損失;3、 甲認為丙還要賠償,因為蛋現在是蛋,但是如果不碎的話,有可能成為雞(身心俱疲,需要安慰);4、 丙發現這雞不是甲的,是甲借來的,如果甲不隱瞞這個情況,那就不一定會同意寄養了。因為所有權歸又不屬于甲,即使買了保險甲也不是直接受益人,所以導致參保無效,這甲欺騙在先,支付補蛋的錢是道義,但不該有其它賠償。
第二、我們既然已經捋順了甲乙丙之間的關系,那么我們可以把乙先排除(因為乙涉及的不是這個案例的主題),來看看甲和丙的權利義務及關系。
1、甲丙雙方的合作是否有效力?
根據xx法第十八條和xx合同法第三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訂立xx合同,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xx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因此,甲隱瞞真實身份與丙合作,致使丙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違反其真實意愿作出同意與其合作的錯誤意思表示,已構成欺詐。其行為導致雙方合作無效。
2、這里衍生出第二個專業問題:事實合作關系是否確立?
本案由于甲的刻意隱瞞真實身份,致使合作關系無效,但甲又確確實實為丙提供了具體的付出(盡管雞不是甲的,但甲提供了雞給丙去孵雞蛋),根據《xx合同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只要給你干活了是真實存在的事情,就應當得到回報。所以,即使是甲方存在欺騙的行為,也不影響事實關系的認定。
到這里,丙肯定是不服氣的,雖然不影響事實關系的認定,可甲并不具備資格,且丙覺得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因此事實合作關系是不合法的。
那么到底能不能確立事實合作關系呢?答案當然是肯定的。勞動關系和事實關系、法律事實這些講起來需要太多的條款支撐,所以偷懶了。
好了,這個雞生蛋的問題涉及的法律條款太多,確實編不下去了,哈哈,還是回到版主的問題上來。是不是工傷?答案:是工傷。
為什么說是工傷,在這里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即童工)是不屬于完全民事行為人,雖然勞動關系不成立(欺騙是另一個方向的分析,先放一放),但事實勞動關系是存在的,而且也符合工傷認定的三個原則(即: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為工作的原因),所以它屬于工傷。
根據常規的法院審理的案例來看,勞動者是弱勢群體,現在你用的是童工(這是在犯罪呀),豈不是罪加一等。當然,之前存在一些案例中,如果申請人是未成年的話,仲裁庭是不會受理此類,一般需要成人擔任其法定代理人,在這咱就不不展開。有部法規大家也需要知道《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題主朋友的公司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顯然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屬非法用工,該童工在工作中受傷,就適用上述賠償辦法。
最佳的解決辦法就四個字:協商賠償(協商賠償的范圍包括且不限于一次性賠償金、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把所有的費用打包起來,包括之前支付的,現在待支付的,不能說單位之前支付的就不算,這也是單位的支出賠償部分。不過,如果對方提出的賠償不合理或者太過分,最差的結果也是法院見,最終還是會回到協商賠償這個程序上來。
我們最后再來聊聊提供虛假入職材料的問題,單位有審核資料的責任,但求職者更有義務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這是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任何一方存在違法違規,都將導致雙方勞動合同失效,具體也可以參考《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啰啰嗦嗦講了這么一大堆,也不知道說清楚了沒,大家湊合著看。
總結下:工傷員工值得同情(何況是個未成年的孩子),單位也要吸取教訓,做好基本功很關鍵,我們還是要相信細節決定成敗,不能因為著急就大跨步的向前走(步子跨太大,容易扯著蛋呢)。眼看著又是一年春節來到,也是舉國歡慶、舉家團圓的日子,適當地賠償點,就當是做善事,得福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