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2個月前通過一家街頭職業介紹所介紹來到甲公司當營業員的,說好每月工資400元,但不簽勞動合同。聽人說干不長,營業員干得最長的也不到半年。公司也不給上保險,其他什么待遇都沒有。對此,甲公司副總經理左某承認上述事實,但他強調,企業有用工自主權,招多少人,用多長時間,應當由企業說了算。他說,商貿公司的業務有淡季,有旺季;營業員也是有時要用,有時不用,有時用多,有時用少。他認為,招“臨時工”與招正式工可以有區別,不必要簽訂勞動合同。招用“臨時工”要不要簽訂勞動合同?
【評析】
隨著《勞動法》的頒布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及勞動力市場的日益成熟,尤其是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所謂的“臨時工”和“正式工”已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各類職工享有的權利是一樣的。如果說職工之間有什么區別的話,那只有勞動合同期限長短、日平均工作時間及工時制度的區別。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的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一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所以,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靈活就業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合理的,用人單位不應以任何借口予以推脫。《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規定: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后,用人單位在臨時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對于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滿10年的臨時工,續訂勞動合同時,也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本人要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2號)明確規定:“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于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后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同時還規定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依據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3、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4、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中應當具備社會保險的條款,將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十八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同樣要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