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私開新公司 高管“創業”搶生意被判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關鍵在于新公司及楊某等人是否有侵犯該五金公司的商業秘密。
五金公司所稱的技術秘密,部分可通過觀察產品外部及測量獲得,部分可通過網絡查詢獲得,不屬商業秘密。該廠的生產流程、某主要客戶聯系方式和貨物要求等客戶信息、供應商具體信息均不為公眾所知悉,該廠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采取了一定保密措施,應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楊某等人憑其原職務可接觸到相關客戶信息、供應商信息、接觸相關生產流程。而兩家公司的生產流程和生產線作業指導書完全一致,新公司成立不久即獲某主要客戶大量訂單,且其產品部件供應商大部分與原五金公司的供應商一致,供應的產品部件亦存在一致性。新公司稱某主要客戶系由一香港人介紹,但并無提供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2014年8月,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新電子公司和楊某等四人立即停止侵犯五金公司生產工藝流程、客戶信息、供應商信息等商業秘密的行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商業秘密,不得利用上述商業秘密從事與同類業務的經營,直至相關商業秘密已為公眾知悉時止,并共同賠償原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320萬元。
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日前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