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于法定節假日的工資。
法定節假日是指法律規定的放假的節日,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休假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如在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支付報酬。《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0條的規定,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節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參加節日活動的,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支付工資;勞動者照常工作的,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2、關于年休假的工資。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國務院頒布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于2008年1月日正式施行。根據該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關于婚喪假的工資。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1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1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喪假的等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法律明確賦予了勞動者帶薪休婚喪假的權利。目前我國還未對非國營企業職工婚喪假作出具體規定,存在地方的規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根據《關于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給予請喪假問題的通知》規定,職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需要職工料理喪事的,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喪假。另外,國家規定婚喪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員工可以享受帶薪的婚喪假。關于婚喪假的支付標準,如地方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hr369.com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1條的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探親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工資。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是否有探親假,法律沒有具體的規定。
5、病假的工資。
國家沒忽悠統一規定,地方規定不同。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1條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者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標準的80%。
6、事假工資。
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22條的規定,勞動者在事假期間,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資。
7、女職工“三期”內的工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女職工產假期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8、勞動者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
社會活動是指:社會活動包括: ( 1 ) 依法行使選舉權或被選舉權; ( 2) 當選代表出席鄉(鎮) 、區以上政府、黨派、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召開的會議; (3) 出任人民法庭證明人; (4) 出席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大會; ( 5) 不脫產工會基層委員會委員因工會活動占用的生產或工作時間; (6) 其他依法參加的社會活動。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 用人單位應視同其提供了正常勞動而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