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做可以鉆法律的空子。譬如,學校可以隨時辭退一個高收入的教師,而不必支付高額經(jīng)濟補償,甚至可能不給任何補償。”6月20日,王老師告訴記者,“此外,對學校的最大好處是,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繳社保,因數(shù)額小可以不繳個人所得稅,所以,學校能省一大筆錢。至于另外的數(shù)萬元薪酬,可以以勞務費的形式少繳一些稅。”
月收入3.4萬
卻無工資納稅記錄
王老師是黑龍江省尚志市人,1975年11月7日出生的他早已獲得小教高級職稱,是海淀區(qū)數(shù)學學科帶頭人,多次公開課獲國家級一等獎。由此,該培訓學校瞄上了他。
從2008年開始,他在該校教小學奧數(shù)。6年多來,他教的課受到家長和孩子的喜愛,很多學生從四年級開始一直跟他跟到六年級,甚至有些孩子為了跟他上課放棄了上超常班的機會。這些年中,他的學生多人在希望杯、迎春杯等杯賽中獲獎,還有多人考入市重點中學實驗班。
“我們學校是按課時費發(fā)工資的,小學三、四、五年級,標準課時費為稅前656元/3小時,績效獎金基數(shù)164元/3小時。小學六年級的標準課時為稅前736元/3小時,績效獎金184元/3小時。”王老師說,他的標準課時費為固定值,是對應常規(guī)15人/班的標準課時費。當學生人數(shù)大于15人時,他的課時費為,標準課時費+多出來的人數(shù)乘以20。這樣,他的課時費是900元/3小時,月收入3.4萬元左右。
2014年8月30日,在執(zhí)教完暑假班后,學校未給任何書面理由,單方面在電話中告知他已被校方辭退。而此時,他已經(jīng)整整在學校工作了6年半,當他查詢自己的工資薪金納稅記錄時,竟然發(fā)現(xiàn)自己在北京市沒有任何記錄,并且不知道自己為哪個單位提供了勞動?
一人簽兩合同
學校不懼員工告狀
“能掙到別人3倍的工資,說明你的工作能力是優(yōu)秀的。但是,學校為什么不用工作優(yōu)秀的人呢?”記者問。
“學校通知我離職走人的理由是有家長投訴,說我在上課時當孩子面說‘關(guān)班’的事,影響了孩子學習的心情。”而此時,王老師和學校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才履行兩個多月,距合同期滿還有兩年半時間。
“其實,學校辭退我的原因不是投訴,而是該教育集團北京分校近期處在非盈利狀態(tài),集團高層早就想辭退一些高工資的老師來彌補虧損。”王老師說,“我一人的課時費夠給3個新老師發(fā)工資,學校為節(jié)約成本能不辭退我嗎?”
王老師說,他想維權(quán),但兩份合同限制了他。
“天天鉆研教學的我對法律很陌生,因不知道《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guī)如何在我身上運用,我找到北京市勞動法專家、中聞律師事務所的沈斌倜律師進行咨詢。”王老師說,沈律師從銀行工資發(fā)放記錄中發(fā)現(xiàn),他的工資是兩個不同的學校在同一個網(wǎng)點、同一時間分為兩筆發(fā)放的。
之所以這樣,是王老師分別與兩個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和勞務協(xié)議。其一是與西城培訓學校簽訂的勞動合同,發(fā)放的工資為2500元。而另一個則是與海淀培訓學校簽訂的兼職教員授課協(xié)議,支付的是勞務費,數(shù)額是3萬多元。
因此,對于王老師沒有工資薪金收入納稅記載一事,西城培訓學校說他的月工資是2500元,尚未達到工資薪金納稅起征點。海淀培訓學校說,已經(jīng)按照勞務報酬的方式為他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在學校工作這么久,所有老師都知道簽訂合同時是同一個人力資源的老師給我們辦理,到集團培訓時是同一個師訓部,同一個學科部管理我們教師。到每個教學點上課時,沒有海淀培訓學校和西城培訓學校之分,而且集團只有一個CEO。學校這樣做,究竟是為什么?”王老師弄不清楚。
沈律師說,該集團這么做,被辭退的教師若申請仲裁,即使勝訴,依法賠償?shù)脑捇鶖?shù)也是每月按2500元計算。而公司簽的勞務合同沒有任何違規(guī)行為,不管老師每月工資多少都應該按勞務收入納稅。因此,該校才敢不提前通知就辭退老師,不擔心成為被告。
兩校共用一人
勞務用工當屬無效
“我想繼續(xù)上班,在西城培訓學校說不通就找北京分校的莊校長。我提出看在以往工作的份上不要辭退我,哪怕讓我少帶幾個班也行。但是,沒得到同意。我問校長能不能給我開一張辭退信,沒提前一月告知可不可以給我一定的經(jīng)濟賠償?得到的答復是,一年辭退那么多老師都沒有賠償,辭退信也沒有,只能去人力資源部簽離職信。”王老師說,這幾年他每年教100多個學生,為集團賺了1000多萬元卻落個這樣的下場。
“與我簽勞動合同和簽授課協(xié)議的兩個學校與集團是一回事,他們每月按2500元給我繳社保只開支幾百元,如果按全額工資3萬元作為繳費基數(shù),學校須每月支出2000元。可是,這倆學校按3萬多元勞務費每月平均扣除我6000元繳納稅款,這是違法無效的。我要討回這35.9389萬元勞務稅。”王老師說,他想申請仲裁,集團法務還說學校沒辭退他,是他自己辭職的。
從王老師2010年、2013年簽訂的兩份勞動合同及授課協(xié)議看,西城、海淀培訓學校在同一地點辦公,從其勞動報酬由同一人員、在同一天、同一網(wǎng)點分兩次給王老師支付報酬,這兩學校系關(guān)聯(lián)單位存在混同用工行為。沈律師說,由于王老師每周為海淀培訓學校工作30小時以上,符合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加上有工資條、銀行對賬單及合影、榮譽證書等佐證,可以證明授課協(xié)議中約定的勞務用工當屬無效。
“此前,海淀區(qū)法院曾判決混同用工單位所發(fā)待遇都是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鑒于該集團在全國多個省市建立分校,分校及教學點均為全資擁有的直營模式,所以,王老師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沈律師說,鑒于西城培訓學校單方解除王老師的勞動關(guān)系且無合法依據(jù),已經(jīng)構(gòu)成違法解除,其應當向王老師支付經(jīng)濟賠償。
目前,王老師已向仲裁機構(gòu)申請仲裁,要求學校返還所謂被代扣的勞務稅、向其支付14個月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jīng)濟賠償?shù)日埱蟆?/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