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麗在公司辦公室工作,2-3月份,因個人有事,趙麗請了三天假。休假時間正好是2月28日一天,3月1、2日兩天。
趙麗的月工資標準是6000元。2、3月份的工資表出來后,趙麗發現,2月份休了這一天,公司扣了她400元。3月份缺勤的這兩天,公司扣了她552元。為什么同樣的休假扣款標準不一樣?
為此趙麗找到了人事部,人事部的解釋是:公司在核算員工工資的時候,采用缺勤扣款的方式。2月份有15個工作日,每缺勤一天扣工資的1/15,趙麗缺勤一天,扣400元。而3月份有22個工作日,根據國家計薪日的規定,按照21.75天計算,每缺勤一天,扣1/21.75的工資,所以扣了552元。
趙麗提出,2月份也應該按照21.75個工作日計算,缺勤一天扣276元。人事部的回答是:2月份總共就15個工作日,按這樣算,員工2月份一天班不上,公司還要給發6天多的錢,當然是不對的。所以不能這么算。
本案例中為什么兩個月缺勤扣款的標準不同?公司在操作中是否存在著問題?
【知識點】
知識點一:工作日的計算: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同時規定了日工資的折算方法為,“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知識點二:《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知識點三:《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案例分析】
在以上的案例中,公司在確定扣款標準時,明顯存在著一些問題。
問題一:2月份的法定假日未計劃在計薪日中。公司計算2月份工資時,按照15個工作日計算的,而國家法定的三天假日沒有考慮為帶薪假期,這明顯是不對的。
問題二:2、3月份采用了不同的計薪標準。2、3月份公司都采用了有利于公司的扣款方式,但兩個月標準不同,這也是不妥的。
雖然國家只規定了員工日工資、時工資的和月計薪天數,但并沒有詳細說明企業應該如何掌握考勤及工資的發放。所以實際操作中,存在著兩種工資發放的形式:
(1)缺勤扣款。以員工月工資為標準,每出勤少一天,扣一天的工資。
(2)出勤發款。以員工月工資為標準,每出勤一天,發一天的工資。
這兩種方法都是合理的。但不同的計薪方式所代表的計薪概念是不同的。
按月計薪,缺勤扣款的方式是按月計薪的方式。出勤發款的方式實質上是按日計薪。所以兩者在薪酬計算方法上是不同的。一般來說,絕大部分的企業是按月計薪的方式,而且企業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也確保了雙方是一個長期合作的關系,按月計薪也是較按日計薪更為合理。而實際按日計薪的方式,則更多地出現在臨時性工作中。
既然采用按月計薪的方式,那么在上例中2、3月份按照哪種計薪方式是合理的呢?
上例中2月份的情況,當月工作日15天,春節法定假3天,所以計薪日為18天,少于國家規定的21.75天。如果按照第一種缺勤扣款的方式,正常情況下,缺勤一天所應扣的款,按照計薪日計算應為6000元/18天=333元。按照國家規定工作日計算為6000/21.75=276元。既然兩個都合理,是否企業會按照實際計薪日核算呢?也不盡然,以3月份為例。工作日是22天,計薪日也是22天。按照計薪日計算扣款,每天標準為6000元/22天=273元。按照國家規定工作日計薪則為6000元/21.75天=277元。則按照國家規定工作日扣款的標準又高于了當月實際計薪日標準。同樣有問題,在其它月份也會出現。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是一年中按月核算,有大月和小月之分。所以有的月份工作日多,而有的月份工作日少。如果綜合全年來考慮,則全年工作日為261天,趙麗月工資合計為72000元。則每日工資為72000元/261天=276元。這個計算方法方法與按21.75天工作日計算的標準是一致的。這個標準也可以避免員工在不同時間休息造成的扣款標準不一的問題。
但是,如果企業按照21.75天計算工作日,那么在2月份,是否真得會出現公司人事部所說的“員工2月份一天班不上,公司還要給發6天多的錢”的問題。如果按照字面理解這樣的問題就是無法避免的,所以,實際工作中企業往往在考勤或薪酬制度中會設計一定的限制條件,如“員工當月出勤不足10日的,月實發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月工資標準的50%。”以此來約束缺勤過多的情況。
【改進建議】
針對公司的問題,建議公司改進有關工作如下:
一、改正法定假日不計入計薪日的問題。這一點與法律、法規要求保持一致。
二、制定薪酬發放的統一標準。薪酬發放的標準應該統一,表現形式就是具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核算方法。有了統一的制度,才有可能避免本例中公司在核定不同月份時采用不同薪酬標準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按每月實際計薪日扣款的方式,但從效果來看,企業應該采用與絕大多數企業相一致的按照21.75天工作日作為扣款基數的方式。
三、在制度中規定薪酬核定的出勤天數限制。例如:員工出勤不足10天的,月工資總額不得超過月工資標準的50%;不足15天的,不得超過月工資標準的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