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悉依本細則辦理。?
(二)員工離職區分:?
1.自請辭職。?
2.職務調動離職。?
3.退休離職。?
4.解雇離職。?
5.其他原因離職。?
(三)自請辭職者,如平時工作成績優良,應由單位高級主管加以疏導挽留,如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但不發離職證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四)離職手續:?
1.員工離職,由單位直屬主管向人事單位索取員工離職通知單(如附件一)按規定填妥后,持單向單列各單位辦理簽證,再送人事單位審核。?
2.職員以上人員離職時,應向人事單位索要移交清冊三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冊內容規定,詳加填入移交清冊,辦妥移交手續后,一份存原單位,一份離職人保存,一份隨同離職通知單及工作時間卡一并交人事單位呈轉核定,移交清冊并移送稽核室存查。?
(五)移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冊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員或有關單位,并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類應交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2.事務移交:?
①原領的工作服交還總務科(一年以上的免)。?
②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總務科或有關單位。?
③上項交還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冊,由接收單位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證即可。?
3.移交期限以5天內辦妥。?
(六)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指定人員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七)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飭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單位主管負責追索。?
(八)離職手續辦妥后,始準填發離職證明。?
(九)本細則呈奉總經理核定后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