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公司中(指與集團公司、與各集團子公司、各部門以及車間內部之間)的人員調動合理化、規范化,特制定本程序。
一、集團公司人員調動原則:
有利于人盡其才、有利于結構合理、有利于整體利益。在遵循以上“三個有利于”原則的前提下,可在龍盛集團內部合理、有序流動;對不符合以上“三個有利于”原則的,不予調動。如因達不到調動目的而辭職,后又應聘另一個子公司的,不得接收;如因不明真相而已接收的,在接到被辭職公司通知后兩天內,應予以勸退或辭退。
二、與集團公司或集團子公司之間
1、遵循集團公司的人員調動原則,與集團公司或集團子公司人員調動,經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審批有效
2、由申請人按要求填寫《職工調動審批表》,經安諾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審批后,報集團或集團子公司調出或調入部門主管審批,送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三、安諾公司內部之間
1、在主管領導分管范圍內人員調動的,由主管領導審批有效;跨主管領導范圍人員調動的,由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審批有效。
2、由申請人按要求填寫《職工調動審批表》,并經調入、調出部門簽署意見后,提交人力資源部。
3、行政部在接到《職工調動審批表》后應進行嚴格審查、審核,如確需調動的,簽署意見后集中送常務副總經理進行報批,不得交當事人或其它人員到主管領導處報批。行政部應將審批結果及時通知申請調入部門及調出部門,并辦理相關手續。
4、各部門、人員在填寫《職工調動審批表》及簽署意見時,表述必須完整、準確、實事求是,避免簡單化、不負責任;因病等原因申請調動的,還應附相關證明或單據。
5、本程序自即日起執行,原相關程序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