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1997年11月勞動部頒發的《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章制度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管理規定。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一套完整的規章制度可以使用人單位有序的運轉。規章制度是企業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它能夠明確指引職工的行為,有利于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只有合法的規章制度才能幫助企業抵御勞動爭議,實現穩步發展。
然而,如果當前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完善,員工卻“違反了”制度時(或者說做出了公司不希望看到的行為時),該怎么辦呢?
1.批評教育
一般來說,公司沒有明確的規章制度,沒有對什么樣的行為是公司提倡的,什么樣的行為是公司不希望看到的,公司希望員工怎么履行職責之類的內容作出規定和培訓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做出了一些公司不希望看到的行為,這時候公司只能“認栽”。你不說清楚,員工怎么知道該怎么做呢?然后公司及時的對員工采取批評教育的方式,如果有必要也可以搞一些集中的研討會、培訓會。當然,我這里說的主要是指情節不惡劣的行為,如果情節比較惡劣,可以參照后幾條。
2.拉入黑名單
對于情節比較惡劣的行為,公司可以給員工“拉入黑名單”。拉入黑名單的意思不是指微信或者手機通訊錄里的操作,而是像一些電影中警察懲治罪犯的方法,比如犯人實際上犯了ABCD幾項罪,A是主罪,但由于種種原因,沒辦法讓犯人在A罪上定罪,最后給犯人在BCD中定罪。
當前公司沒有規章制度可以處理,但是將來公司可以出臺規章制度。對于當前做出公司不希望看到行為的員工,將來公司規章制度出來以后,總會“抓到”他們行為上的問題。或者當前公司的規章制度當中沒有能夠懲戒他們的行為,但是現在的規章制度中有沒有其他可以懲戒他們其他行為的,也可以用上。
總之就是,我盯住你了,我現在對你這件事沒辦法,但是我可以在別的事上做文章。我現在對你沒辦法,但是我將來也可能會有辦法。當然,如果他的行為改變了,變成了一個符合公司行為的員工,我們也沒必要總盯著他們,畢竟我們的目的不是懲戒員工,而是改變員工的行為。知錯能改,善莫大焉。
3.參照現行的法律法規
如果員工的行為涉嫌違法已有的法律法規,公司可以直接考慮移交司法部門處理。拿打架斗毆舉例,打架斗毆是生活中常見的一類問題行為,但是對這類行為的處罰其實是比較復雜的。輕則構成治安違法,重則觸犯刑法。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你們這屬于是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打架斗毆都有可能犯什么罪呢?根據打架斗毆的性質,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
(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于“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
(3)如果是雙方聚眾斗毆的,屬于“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雙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眾斗毆罪”。
如果打架斗毆的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后果,則使用《治安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眾斗毆罪處罰。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然后用人單位可以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協商一致解決勞動關系
如果前面三種方式都不想采用,簡單直接一點的,公司可以和員工采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無論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還是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都有關于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