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后老板拒付工資
今年3月初,韓女士在西安南郊沙井村內一家服裝店找了一份營業員的工作。試用三天后,與老板舒某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3月6日,韓女士正式上班。
3月底,韓女士發現自己懷孕了,還患上了感冒。于是,她向舒某請了假,幾天后舒某要求她上班,但韓女士拒絕。雙方因此發生分歧,隨后韓女士提出辭職,舒某答應。
4月15日,韓女士的丈夫白先生代妻子去領工資,舒某表示自己比較忙過幾天再說。4月底,白先生再次去要工資,舒某拒絕支付。“老板說我沒能履行合同義務,因此不給我工資。”韓女士說,“我上了快一個月的班,而且也完成了任務,即便我辭職了他也應該把工資給我啊。”
幾次討要工資未果后,韓女士將此事反映給雁塔區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5月6日,監察大隊工作人員到舒某的店里了解情況,但舒某以“勞動合同”相關規定為由拒發工資。
老板:沒干滿一年不發工資
5月8日,記者見到了韓女士提供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其中有一條關于辭職的規定是:乙方合同期內因特殊情況要辭職,需提前50天和甲方商議,并經甲方同意后方可離職。若擅自離職造成經濟損失,乙方必須賠償甲方一個月工資的違約金。合同是以舒某和韓女士個人名義簽訂的。
舒某說,“招她的時候,我們說得很清楚要干滿一年。所以按照合同規定,她沒干滿一年我也不會給她工資。否則所有員工都干幾天就辭職,轉過頭來還要工資,我以后還怎么管理。”
除了沒干滿一年,舒某還強調韓女士辭職也沒有提前通知他。舒某表示,所有的事情都是按照合同規定執行的,所以他沒有責任。
勞動監察:雙方簽的其實是雇傭合同
負責調查此事的雁塔區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工作人員任斌表示,規范的勞動合同是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必須注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合同期限、工作時間和休假休息、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九大項,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勞動法》相關規定,才是真正的勞動合同。但韓女士與舒某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以雙方個人名義簽訂的,因此嚴格意義上是一份雇傭合同。而勞動監察部門只能處理勞動合同糾紛,雇傭關系的糾紛已經超出勞動監察部門的執法范圍。
不過,該“合同”證明雙方產生了雇傭關系,只要舒某的店鋪有營業執照,監察大隊仍可對此進行干預。目前,事件仍在調查中。
律師說法
合同很多內容違反勞動合同法
看過韓女士和舒某簽訂的“合同”,陜西嵐光律師事務所律師首鋼云說,這個合同中有很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內容,例如:押金600元、員工辭職需提前50天通知等,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以擔保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期限是提前30日,不是50日,并且除了員工培訓協議外,用人單位不得約定辭職所造成的損失金額。類似這種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條例都是無效的,沒有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該合同中缺乏對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以及社會保險等重大問題的約定。首鋼云說,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一種普遍的違法行為。其實,按照規定從試用期開始,用人單位就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