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該機電技術公司總經理聽其他員工反映朱某曾向其他員工泄露自己薪酬,多次詢問他人工資情況。2013年2月,機電技術公司向朱某發出開除通知,認為朱某嚴重違反公司規定,多次透露個人收入狀況等相關保密信息,對公司及員工團隊造成重大不良影響及后果。故對朱某作出開除的處罰。
朱某以某機電技術公司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為由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機電技術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2782元,經仲裁裁決不予支持。朱某訴至法院。經法院多次調解,該機電技術公司向朱某支付經濟補償金1.5萬元。
規章制度是企業規范運作和行使用工管理權的重要方式之一。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賦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權力,并明確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利用制定、修改、決定規章制度的權力會更多考慮自身的利益,往往會出臺一些有傾向性的嚴格規定。所以,法律對于企業內部規章制度的合法性有著嚴格要求。
本案機電技術公司在《員工手冊》中規定泄露薪資系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并規定視情節輕重可采取從輕到重直至開除的處罰,該制度本身雖經過合法程序制定,也向員工進行過告知,但是關于泄露薪資認定標準規定較為主觀,泄露事實較難掌握,情節輕重難以衡量,不具操作性,容易成為用人單位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借口;且限制勞動者談論薪資違反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公平原則,侵害了公民言論自由,對員工過于嚴苛,應當認定無效。該機電技術公司在聽其他員工反映朱某存在泄露薪資的情況下采取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已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在審理中,法院與用人單位進行了溝通,指出其解除勞動合同依據與程序上的不合法之處,經多次調解,機電技術公司同意向朱某支付相應數額的經濟補償金,有效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